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税款置于小麦中 粮卖款丢需赔偿
作者:张新国 高新华   发布时间:2004-05-24 14:34:55


    近日,山东省滨州市一村委会现金出纳将代收农业税税款放置在小麦中,粮卖款丢被判赔偿。

    2002年秋季,滨州市某乡镇在征收农业税期间,被告张来任该乡镇所辖一村庄的村现金出纳。当时,该村村民所交纳的10000元农业税税款暂时由张来保管。张来将10000元农业税税款放置于家中的一袋小麦中。张来的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小麦卖掉,致使该农业税税款丢失。该乡镇对张来多次追要但仍有8474元税款没有赔付,2003年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来归还税款,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张来赔偿该乡镇经济损失8474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