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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雇佣收欠款 中饱私囊法不容
作者: 陈志宏 顾凤琪   发布时间:2004-05-25 09:36:55


    受他人雇佣帮助收取欠款,但却把收来的钱款放进了自己的腰包。5月19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林某向原告邹某归还清收的货款18223元。

    邹某与林某是远房亲戚关系。2003年3月起,邹某雇佣林某为其向客户清收货款。自2003年3月20日至2004年1月17日期间,林某以收条或者借条的形式,向邹某的客户收取现款19笔,金额6440元;收取客户的货物4笔,折款16103元,合计折款22543元。2003年8月4日,林某将收取的货款汇给了邹某1500元;2003年9月19日,退还给邹某2820元的客户欠条。至此,林某尚有18223元的货款未能还给邹某。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代向原告向客户清收到的货款,应及时全部交还给原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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