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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老井“淘出”八百元官司
作者:刘国禹   发布时间:2004-06-02 09:34:20


    一眼解放前的老井因八百元的赔偿而引发三方纠纷。近日,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明确了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所诉争的那眼老井位于浚县屯子镇刘河村,是解放前村民为种菜而挖的一口井,因为井水清洌甘甜,村民一直使用了上百年。直到七、八十年代,因为地下水位下降,井水逐渐枯竭,才被废弃填平。实行土地承包现任制后,第三人陈某分得了该水井所在地的责任田,并进行了耕种。原告胡某想种菜,可他知道种菜必须有水,刘河村地下水位很深,找水打井不容易。他便想起了解放前的那口老井,觉得如果在这个地方打井肯定能打出水。于是他便和第三人陈某商量,提出了用自己的好责任田,换取第三人陈某的那块责任田。陈某见是同村的村民,自己又不吃亏,便同意了换地的办法。于是两家便换了地,并进行了实际耕种。原本相安无事的生活,又突然被打破了。2000年开始修建的鹤壁至濮阳的高速公路正好从他们所换的耕地上通过,按照国家的补偿政策,高速公路修建单位除对所占耕地进行补偿外,还对地里的水井给了800元的补偿。补偿发到村里后,胡某与陈某认为款都应有自己所有,发生了争执,双方经乡镇司法所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固执地认为应归自己,没有调解成功。因款项由村委从高速公路处已经领出,原告胡某便以刘河村委为被告诉至法庭。因陈某与案件争议的事实有利害关系,便依法追加陈某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庭审理认为,虽然该土地原为第三人陈某的责任田,但由于事前已经与原告已协商进行了交换,第三人也已取得了同样的责任田,便已经实际进行了耕种,且双方所诉争的井原来已经填平,原告为种菜才将该井重新淘好,原告为该井做出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高速公路所补款项为井的款项,故该款应由原告所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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