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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私吞14吨菠萝难咽赔偿官司
作者:刘瑞东   发布时间:2004-06-10 16:18:34


    签订了运输合同后,承运方竟擅自将货物改变运输目的地,并将货物藏匿达到私吞的目的。6月7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曹某赔偿原告邱某货物损失28400元。

                    事件:14吨菠萝运没了

    2003年1月26日,在青岛市昌乐路水果批发市场内经营的个体业户邱某与来自山东安丘的个体运输户曹某通过广东英利配货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第五天晚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曹某将邱某所进的355筐菠萝运至昌乐路水果批发市场。当晚10时许,邱某打电话得知,曹某即将抵青,遂为其联系好停车场。出乎意料的是,邱某等了整整一个晚上,竟不见曹某一点踪影,更别提接收菠萝了!

                  调查:车主将菠萝藏匿

    在多次拨打车主曹某的手机均关机的情况下,邱某经多方调查得知,曹某未经同意,竟擅自将菠萝运至安丘并藏匿……随后,邱某多次要求曹某将菠萝运回青岛,而其竟无动于衷。此后,邱某又驱车赶至安丘找到了曹某。二人见面商谈未果,最终不欢而散。此时,邱某方才意识到碰上“老赖”了,遂赶至当地派出所报案。民警当即表示马上调查处理此事,但此后再无下文。

                  法院:车主赔经济损失

    同年下半年,在曹某既不归还菠萝也不偿付货款的前提下,忍无可忍的邱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办案法官受理此案后了解到,曹某为邱某运输的菠萝共计355筐,每筐40公斤,参照山东日照果蔬批发市场2003年1月30日菠萝最低成交价每公斤2元钱的价格,共计价值28400元。法院经理此案后认为,二人经中介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后,曹某应按照约定将邱某的货物运输到青岛市昌乐路果品批发市场,但其未经邱某同意,竟擅自将邱某货物改变运输目的地,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邱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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