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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行慢车 发生事故赔巨款
作者:刘小波   发布时间:2004-06-17 15:37:48


    6月16日,高速公路行车速度过慢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刘克俊,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全部经济损失38万多元的30%,即11.4万多元。

    2003年11月15日上午,刘克俊驾驶重型普通挂车,以不到50公里的时速,在江西境内梨温高速公路上行驶。尾随其后的符胜驾驶琼春兰牌大货车欲超车,但因超车道上有小车正在超车,符胜刹车未刹住,车撞到刘克俊车的尾部,造成符胜车上的同乘人员程守民、何显峰当场死亡,符胜本人受伤达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由于发生事故的地点系高速公路,刘克俊行车时速不到50公里,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宣判后,各方表示服判,目前全部执行款已到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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