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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公安局拒付装修费被判还款
作者:黄凯专   发布时间:2004-06-18 14:51:12


    湖北省宜城市公安局因拒付工程款,被建筑商告上法庭。近日,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宜城市公安局偿还欠款及支付违约金。

    2001年8月7日,建筑商邢建忠与宜城市公安局的下属单位宜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签订了一份装饰合同。邢建忠按期完成了合同工程,计款20000元。另墙面贴瓷砖,计款1100元。2002年上半年,邢建忠应宜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的要求,对该大队4间门面房进行装修,计款2000元。同期维修围墙等项目,计款5800元。2002年9月26日又改建监号,计款380元。以上合计29280元。在工程装修完工后,宜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结止2004年1月12日已付工程款8140元,尚欠装修费用21140元。原告多次找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

    宜城法院审理认为,宜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应当偿还欠款,但宜城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是被告宜城市公安局下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其对外民事行为,应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被告宜城市公安局承担;判决被告宜城市公安局偿还欠原告邢建忠装修费用21140元及支付违约金422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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