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消费者诉国美索要发票案和解
作者:陈征 李思   发布时间:2004-07-07 15:08:12


    7月6日,刘某诉国美电器公司北京分公司双井店买卖合同一案达成和解,被告为原告开具发票并补偿一定损失。刘某则当庭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我于2004年2月向被告购买电脑一台,合同订立后,被告向我交付了货物,我也依约交纳了全部货款,但自交货至今四个多月的时间,被告经我多次催要始终不向我出具购货发票,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起诉被告要求被告交付销货凭证即发票,并赔偿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000元。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及时传唤当事人到庭。被告对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予以认可。根据庭审情况,承办法官耐心向当事人说明,作为经营者其负有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和解。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