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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复活”经营 股东买单担责
作者:慕雨 葛倩   发布时间:2004-07-07 15:43:20


    一个早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建材公司,在股东陈某私刻了工商部门年检专用章后起死复生,对外经营近5年欠下85万余元货款。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宁波久盛公司清算小组以久盛公司清算后所剩余的财产,和陈某共同赔偿长广水泥分公司水泥损失856205.1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事情要追溯到1996年,长广水泥分公司在那一年与宁波久盛建材有限公司建立起了水泥买卖关系。1998年7月6日,久盛公司因故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此后,作为久盛公司股东之一的陈某竟私刻了工商部门的年检专用章,伪造了久盛公司已通过年检的材料;并持久盛公司公章,以久盛公司名义与长广水泥分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致使长广水泥分公司继续向所谓的久盛公司提供水泥。2003年4月,长广水泥分公司得知久盛公司早在1998年就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当即停止供货;经对帐,陈某确认共拖欠长广水泥分公司水泥款8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久盛公司与陈某存在恶意串通之过错,此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当属无效,久盛公司与陈某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鉴于久盛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已组成清理组,故应由该清理小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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