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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毒污染龙眼 化肥厂依法赔偿
作者: 赵权富   发布时间:2004-07-11 15:10:55


    因环境污染致龙眼树枯萎、枯死,果农将化肥厂告上法庭。7月9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大新县航丰复合肥厂赔偿果农张振德经济损失14000元。

    1993年张振德开办了一个园艺场种植龙眼果树,经过苦心经营,龙眼树长势良好,已进入了挂果盛产期。2002年11月被告在原告园艺场附近建造了一个复合肥厂,由于被告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致使投产后工厂排出的有毒、有害气体及烟尘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处理,周围环境因此受到污染。2003年原告的龙眼树出现枯萎、枯死等现象,原告向大新县环保局反映,环保局对被告的污染问题进行了处理,被告赔偿了原告780元。由于损失巨大,原告于今年4月将复合肥厂诉至大新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工厂排出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得不到处理,致使与其相邻的原告园艺场的龙眼树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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