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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妇女甲状腺瘤切除后致残 法院判赔16万
发布时间:2013-03-25 10:45:28


     本网讯(周勤 李豹)   一位60岁的老年妇女,在所在县医院做双侧甲状腺瘤切除手术后,出现声音嘶哑、呼吸困难、饮水呛咳等状况,最终因术后喉返神经损伤被医院诊断为声带麻痹,医疗事故鉴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构成五级伤残。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县医院赔偿梁女士16万余元。

    原告梁女士系南召县退休职工,2011年4月10日,梁女士以“发现颈前左侧肿物3个月”为主诉入住被告南召县某医院,入院初步诊断为:1、左侧甲状腺瘤;2、右侧甲状腺瘤。入院后经术前准备,被告于2011年4月12日上午在全麻下为原告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手术过程顺利,并在术后给予抗炎及对症治疗,原告在术后即感发不出声音、饮水呛咳,经向被告方主治医生反映,即给原告以抗炎、对症治疗。原告出院后因声音嘶哑、呼吸困难、饮水呛咳,向被告方反映。在进一步治疗中效果不明显,2011年6月20日梁女士被送往南阳市口腔医院做电子内窥镜检查,诊断声带麻痹。原告因术后喉返神经损伤一事与被告产生纠纷。

    2011年12月14日南阳市医学会对梁女士与南召县某医院医疗纠纷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梁女士发音略低,有吸气性喉鸣,饮水测验有呛咳现象,造成梁女士现状的原因为喉返神经损伤,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目前状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对患者的护理建议,可考虑行声带外展术以解决吸气性呼吸困难。该鉴定送达后,双方均未申请再次鉴定。

    2012年1月6日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梁女士的伤残程度作出鉴定为,梁女士饮水、进食困难,声带麻痹等,系喉返神经损伤所致,其损伤属伤残五级。

    原、被告为医疗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梁女士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没有相应的医疗水平,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有过失,造成原告伤残,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余万元损失。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行声带外展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梁女士因甲状腺瘤入住被告医院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术,恢复期后原告仍发音低沉,饮水呛咳,且有吸气性喉鸣。经诊断为喉返神经损伤所致,并构成五级伤残。就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是否存有过错,南阳医学会对此进行了鉴定,鉴定机关认为:造成原告喉返神经损伤的原因有三:不排除术中挫伤、血肿压迫、术后粘连;其中,在患者术后术区有血肿且伴有声音嘶哑、呛咳的情况下,未对血肿进行处理,医方的该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目前状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患者双侧甲状腺与周围组织粘连致密,不易分离,客观上增加了手术难度,在手术分离过程中容易挫伤周围神经及发生继发性出血等手术并发症。因此造成原告喉返神经损伤的原因,不能排除被告的医疗行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失,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原告目前的伤残现状存在因果关系,且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病情客观上增加了手术难度,应减轻被告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计算为330556.6元。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致原告伤残,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痛苦,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慰抚金。本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遂依法判决被告南召县某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30556.6的40%即132222.6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162222.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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