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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竞争对手“武功大比拼” 伤者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3-03-26 11:54:02


     本网讯(刘娟 吴鹏飞)   生意场上争抢客源,竞争对手之间矛盾多多。眼看着生意对手转眼间又要抢走自己快到嘴的“肥肉”,两位素有积怨的“一时瑜亮”最终大打出手,在场亲友不但没有劝架,反而推波助澜,以致情况恶化。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天、刘辉赔偿原告张胜因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中的80%即1560元,驳回原告张胜要求的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天到吉安县工业园谈业务,在工业园区厂房工地上遇见原告张胜,双方因生意纠纷发生口角并打架,随后被告刘天儿子刘辉过来参与,将原告打伤,同年11月27日,经吉安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认定,原告张胜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较重损伤,构成轻微伤甲级,限定医药费为人民币1600元。此次鉴定,花费鉴定费300元。2011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对被告刘辉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因此次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核定为:医药费16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元,共计1950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刘天、刘辉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伤残、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然被告刘天辩称,原、被告当天发生纠纷是由于原告企图抢走本属于自己的客户,而打架是原告先动手并将其打伤后,被告刘辉情系父亲伤势才来帮忙,另对原告所要求的住院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都不予认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天、刘辉因与原告生意上的纠纷而致伤原告,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当予以支持。但原告遇事不够冷静,对此次纠纷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的医药费应以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为准,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因原告并未住院也未构成伤残,法院均不予支持,交通费酌定为50元。综上,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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