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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95名职工状告单位擅自投保终审胜诉
作者:傅召平 黄龙清 简寻源   发布时间:2004-08-18 08:38:48


    中国农业银行邵阳县支行好心却办了糊涂事,擅自为自己单位职工办理了重大疾病人身保险,而被95名职工告上了法庭。近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解除保险合同的终审判决。

    2002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邵阳县支行(以下简称邵阳县农行)为发展其中间业务,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领导先后三次开会研究决定给该行职工每人投保一份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的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保费由该行代个人先支付,以后在职工工资或福利中扣回,由职工个人承担保费。同年9月24日,经邵阳县农行领导与太平洋保险公司邵阳县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唐某口头协商,双方谈妥了投保的险种即太平盛世、康健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及缴费期限20年。同年9月25日,邵阳县农行即按约定将该行在职工职工111人的花名册提供给了唐某,并将保险费11.1万元汇入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帐户。尔后,太平洋保险公司即根据邵阳县农行提供的职工花名册分别给该行职工制作了保单,投保险种分别为太平盛世、康健一生(缴费期限为20年)和个人身份意外伤害保险996(保险期限为1年)等。但保单上均没有邵阳县农行职工的签名。2003年4月份,农行职工邓某等人通过邵阳县农行陆续收到上述保单和保险费收据,认为是单位擅自用自己的工资或福利办理的保险,均表示不予认可,多次找到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退保,遭到拒绝。5月26日,邵阳县农行95名职工共同以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被告、邵阳县农行为第三人向邵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

    邵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邵阳县农行未征得职工同意擅自为职工投保并约定应缴的保险费由职工个人负责,违背了保险法的自愿原则,属无效合同,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宣判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邵阳中院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邵阳县农行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农行95名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协商,由邵阳县农行提供保险费和职工花名册,为职工投保重大疾病人身保险,系无权代理;太平洋保险公司未与95名投保人(职工)协商即向其开具保单和保险费收据,事后又未将有关保险条款等及时告知职工,属违章操作。农行95名职工在收到保单及保费收据后明确表示不认可,故其与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该保险合同显属无效,农行95名职工要求法院确认该保险合同无效并予以解除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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