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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校学生比赛受伤 责在校方被判赔偿
作者:胡美玲   发布时间:2004-09-07 15:35:48


    9月6日,比武防护不当造成学生眼部受伤的河南登封一武术学校,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学生27471元。

    2000年春节过后,家住河南省尉氏县的少年王某,慕名来到登封一武术学校求学习武。2003年6月13日,王某参加由本校举办的运动会,在与另一名学生散打比赛过程中,由于没有戴护头,不幸被对手一拳打中眼睛,造成九级伤残,经治疗花去医疗等费用两万余元。王某多次向校方请求补偿,均遭拒绝。王某无奈,只好将母校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公断。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在参加本校举办的运动会中眼部受伤,并致九级伤残,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作为本次运动会的组织者,让不满16周岁的王某参加散打比赛时,未能履行其相应职责,防护不力,致使原告遭到伤害,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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