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中介调车不到 构成违约担责
作者: 魏文盛   发布时间:2004-10-12 13:28:01


    10月12日,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侯某被判退还原告双丰公司预付款6000元。

    2004年6月29日,双丰公司急需运送机械设备,遂于经营物流中心,提供调车配货等中介服务的侯某签订协议,约定侯某于次日下午三点前给双丰公司调车6辆。双丰公司预付6000元后,侯某未能履行协议。延期一天后侯某仍未能将车调来。双丰公司无奈,只好另行租车将设备运走。双丰公司向侯某索要预付款6000元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敦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某调车不到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