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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担违约责任 原告诉公开检讨不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9-17 15:49:50


     本网讯(通讯员 陈代辉 王修文)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徐某因被告黄某违约而请求法院判决其向社会公开作出书面检讨,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未获支持。

    徐某系饲料经销商,2002年原、被告在王某的介绍下认识。2002年10月7日,黄某用手扶拖拉机从原告处赊购5850元的饲料,原告出具了N0.00166**号欠款票据。欠款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为:赊购时间为2002年10月7日,饲料数量为3吨75包,货款为5850元,欠款协约:利息0.8%,本年12月20日前付清款,超期加番利息即1.6%,另处罚10%滞纳金,用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货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破产兑现。黄某在票据欠款经手人处签名。约定的还款期限界满后,黄某未清偿货款,徐某多次向被告催讨,黄某一直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权益,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黄某偿还5850元饲料款及全部利息并向社会作出书面公开检讨。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系饲料经销商,黄某从徐某处赊购饲料并在N0.00166**号票欠款经手人处签名,表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饲料买卖合同关系。徐某已完全适当履行其交货义务,黄某则有支付徐某货款的义务。在约定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期限界满后,徐某可随时向黄某讨要。黄某不支付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承担财产责任为主,徐某要求黄某向社会作出书面检讨是非财产责任,该案没有适用基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黄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货款5850元及相应利息。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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