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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违约引万元纠纷 法官及时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2-09-07 16:19:12


     本网讯(通讯员 秦静)   由于一方违约而引起万元合同纠纷,原告为维护其利益法庭上讨公道。近日,这起合同违约案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吴某和韦某连带支付给原告施某的合同余款8500元;2、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自愿负担。

    原告施某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与吴某达成了买卖协议,原告将其一百八十亩左右的连片尾叶桉以283000元卖给吴某。双方约定如下:砍伐树木三分之二时就要付清全部货款;砍伐时,尽量避免挖开树根,左边片林可以开一条路便于通车,右边片林不得开路。双方签订了正式合同后,吴某前后支付了27万元货款给原告,便不再进行支付。原告施某遂找到介绍人韦某,要韦某承诺如果吴某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由韦某负责担保给付剩余货款,韦某答应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吴某在砍伐时,未按双方协议约定来开路,其开路时砍掉了原告300多棵桉树,并用勾机连根拔掉,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现施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吴某和韦某连带支付原告桉树余款10000元,并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先后几次组织原、被告到办公室进行沟通,向双方讲明相关法律规定,给双方讲解“和为贵”,让双方换位思考。在法官数次“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吴某和韦某连带支付给原告施某的合同余款8500元;2、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自愿负担。

    该案件的顺利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不但节省了司法资源,还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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