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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纳溪天然气爆炸民事赔偿案宣判
作者:兰平   发布时间:2004-10-29 10:11:25


10月28日,轰动全国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5·29”天然气爆炸案件,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宣判

    法院判决泸州市天然气公司赔偿原告王进秋等10余人人民币44万余元,其中31万元为爆炸事故5名遇难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被告利大运输公司、江义勇不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泸州市天然气公司是否上诉,还不得而知。

    该爆炸案的刑事部分已于9月30日审结,责任人杜保具、长史胜军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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