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祛斑霜“美”肿脸 消费者告经销商
作者:张玮   发布时间:2004-11-01 09:36:44


    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王女士因购买使用了不合格的祛斑霜住了24天医院,要求销售者赔偿自己的各种损失共计3071.13元。

    今年3月7日,家住平谷区山东庄镇的王女士花15元,从同镇宋某经营的个体商店购了一盒“纤丽芦荟增白祛斑霜”,不想,在涂抹祛斑霜的次日,脸上起了反应,红肿起来。王女士立即到医院进行检查,经过24天的消炎治疗后,脸上的红肿基本消退。经北京市日用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纤丽芦荟增白祛斑霜汞含量一项超过国家标准14000倍。王女士就赔偿问题找宋某协商解决时,遭到宋某的拒绝。为此,王女士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宋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以及购买祛斑霜的15元共计3071.13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