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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元押金难保夫妻情
作者: 刘国禹   发布时间:2004-11-08 16:35:48


    王某为与妻子和好,给丈人家交纳4000元押金做为保证,但这4000元押金最终也没有起到保证夫妻关系的作用,夫妻双方还是因感情不和走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了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2001年6月,李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并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王某喝了酒以后,便不分青红皂白,多次对李某进行打骂。2004年元月份,夫妻双方又发生争执,李某一怒住到娘家不回。王某便托邻居到李某娘家去叫,李某娘家人提出,王某必须保证以后不再生气,并需交纳4000元做为押金,如果再生气,押金做废。王某为了能与妻子和好,只得答应了李某家人的条件,但因囊中羞涩,一时拿不出4000元,便托人到处转借,终于凑齐了4000元,托人送了去,并立下了保证书。在娘家人和邻居的劝说下,李某认为这下王某可能会好些,不再与自己生气,便又随王某回去生活。时间不长双方又因家务事发生争执,李某一怒之下起诉到法庭要求离婚。

    法庭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在结婚时均不到法定婚龄,且王某至诉讼时仍未到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违犯了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便依法判决宣告了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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