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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手机铃声擅用《渴望》赔偿六千
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4-12-20 15:30:53


    今天,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公司)因使用歌曲《渴望》作手机铃声,而被依法判决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六千元。据悉,本案是全国首例宣判的手机内置铃声案。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2003年6月,原告发现康佳公司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康佳7688型移动电话机内置铃音之一为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渴望》。康佳公司并未经过原告或著作权人的授权,也未向原告或著作权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原告就此向康佳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告的收费标准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但康佳公司至今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通万宝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康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渴望》;康佳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20万元等。被告通万宝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内置有《渴望》铃音的康佳7688型移动电话机。

    被告康佳公司认为,康佳公司在康佳7688型移动电话机中内置与《渴望》片段相似的音乐铃声作为来电提示音的行为,同录制发行行为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属于原告管理的范围。原告管理的《渴望》是整体的,康佳公司只使用了片段,不构成对整体的使用。同时认为原告不合理地要求移动电话机制造厂商因内置音乐铃声支付巨额的费用,会给国产移动电话机厂商的健康成长带来沉重负担,于国家发展信息产业的政策不符,于文化作品的正常传播也不利。

   被告通万宝公司称,本公司下属的门市部于2004年6月应一位客户的要求进了康佳7688型移动电话机,售出后再没有进过该款型号的移动电话机,再也没有销售过该款型号的移动电话机,今后更不会销售该款型号的移动电话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成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康佳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侵犯了《渴望》曲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康佳公司只是侵犯了原告的获酬权,未侵犯其许可权,原告主张康佳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20万元,并无充分的依据,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六千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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