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法院终审认定任何人无权作出竞拍成功承诺
北京一女士“居功”索要110万信息费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4-12-27 17:22:22


    一公司竞拍卖成功后,齐女士却未照约定拿到120万元信息费,为此齐女士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在拍卖尚未进行的情况下,任何人作出的竞拍成功的承诺均无效,齐女士无权要求该公司给付巨额信息费。

    2004年3月,北京某公司与齐女士先后签订两份协议书,双方约定,由齐女士负责提供“十里河综合楼”拍卖项目的相关信息,促成北京某公司竞拍成功;竞拍成功后,该公司将向齐女士支付费用120万元人民币;如该公司不能成为“十里河综合楼”项目拍卖之买受人,则双方约定的支付齐女士信息费用条款失效。2004年3月21日,该公司竞拍成功,成为“十里河综合楼”项目拍卖的买受人。该公司于同年4月29日付给齐女士咨询费10万元。2004年5月,齐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信息款110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拍卖的基本原则是以竞价形式将拍卖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在拍卖尚未进行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作出竞拍成功的承诺。齐女士和北京某公司将提供相关拍卖信息,促成竞拍成功的内容作为一项合同义务,明显违背了拍卖的公平宗旨,故齐女士与该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法院对齐女士依据无效协议内容提出索要110万元信息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