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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涉奥邮品诉讼案一审宣判
上海集邮爱好者状告中国集邮总公司败诉
作者:韩晓冬   发布时间:2005-01-12 17:30:17


    因怀疑自己所购奥运邮品涉嫌欺诈销售,上海集邮爱好者王先生苦苦交涉两年没有结果后,将中国集邮总公司告上法庭。1月12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现年58岁的王先生,是一名退休工程师。王先生起诉称,他在上海集邮公司花了12元,买了被告捆绑销售的“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实寄封和“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表决纪念” 实寄封。“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实寄封邮资不符:从被告所在地宣武门东大街到奥申委所在地新侨饭店只须60分邮票,却贴了80分邮票。另外,“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实寄封和“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表决纪念” 实寄封用的是同一编号,违反了“一个选题一个号,不同选题不同号”的邮票邮品编号自然规则。还有“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实寄封解说中写道:“是奥林匹克圣火首次在……中国大地上点燃”,这是错误地把“申办成功”说成“举办成功”。而且,这是假实寄封,没有经过“自然实寄”。为此,王先生向被告和北京奥申委投诉,但被告说完美无缺。王先生认为被告故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已构成欺诈销售。王先生要求被告退一赔一,赔偿24元;并书面赔礼道歉;以及告知“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表决纪念” 实寄封的寄递程序、在 “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实寄封上加盖盖销戳和落地戳的确切时间、究竟有多少枚“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实寄封是准时按落地戳上标明“2001.7.15.11”送达北京奥申委手里,再出售给消费者的。

    被告中国集邮总公司理直气壮地辩称,他们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联合发行的“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封”和“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表决纪念封”是合法邮品。原告提出邮资不符,邮资超出并非违法,纪念封的邮票与纪念封的内容相符。关于编号问题,国家并无编号规则规定,被告方有权自行编制。解说词中:“这是中国百年奥运梦想的实现,是奥林匹克圣火首次在有五千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中国大地上点燃”,这句话是对“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在莫斯科投票表决,中国北京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意义的解释,不是原告理解的状况。“纪念封”也没有“实寄封”的字样,原告称其是假冒伪劣产品没有法律与事实的根据。我们依法公开销售,不构成欺诈销售。原告起诉要求告知的诉讼请求,属于商业秘密,被告方没有义务告知。原告在2001年7月底购买,至今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故其诉讼请求不应再受到法律支持。

    经审理,原告现提出其购买的“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封”没有经过邮政自然实寄,从而认为是欺诈销售。但是该“纪念封”并未标明“实寄封”字样,在原告提供的《中国集邮大辞典》中对“纪念封”的解释,也未要求必须经过邮政自然实寄。这种“纪念封”是否必须经过邮政自然实寄,目前国家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中尚无明确规定。因原告提出被告欺诈销售“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封”没有依据,法院不予认可。《中国集邮报》、《集邮》杂志对“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封”发行所作“实寄”报道,因文章作者并非被告,被告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称“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封”邮资不符、编号错误,因无相关方面规定,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法院院不予认可。原告以其对“北京申办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成功纪念封”解说的文意理解,称该解说有误,法院认为原告理由不足,不予支持。被告表示原告要求告知的诉讼请求,属于商业秘密,不同意告知,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至今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因原告曾向被告投诉,中断了诉讼时效,该诉讼至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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