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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初中生见死不呼救被判赔两万
作者:徐国英   发布时间:2005-04-18 09:34:32


    8位未成年人一同外出游泳,在其中一位范某陷入水塘的深坑中时,其他7位无一人呼救,并自行离去。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此起因见死不呼救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判决七少年承担死者范某父母损失的20%即24562元。

    2004年9月的一天,未成年人范某与其他七位未成年人(均为13-16岁的初中生)一同到位于市郊的一个水塘中游泳。嬉戏过程中,范某一脚踩空,陷入水塘中的一个深坑,见此状况,其他七人发出一阵惊叫。正在附近劳动的一位菜农听到响动,过来询问发生什么事,同行的七位未成人却无一人向他求救,菜农于是转身离去。后这七位未成人各自穿上衣物回家。同日下午,范某的尸体被打涝上岸。2004年10月,死者范某的父母以见死不呼救为由,将七位未成年人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范某溺水身亡,虽然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及其监护人监护不利,但七少年作为同行的伙伴,在范某面临死亡时,没有履行基本的呼救义务,应对范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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