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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飘窗“飘”走 房产公司赔5000元
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5-04-19 10:52:24


    签订购房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房屋有外飘窗,而实际上却没有,购房者方先生认为房屋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影响了使用功能,便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部门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方先生要求房地产开发、销售公司在所购房屋北侧开窗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方先生5000元的判决。

    2004年4月27日,方先生从房地产销售公司处购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房地产销售公司销售的一套房屋。2004年5月,方先生发现所购房屋北侧没有外飘窗。几经交涉没有结果后,方先生便起诉到一审法院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强调房屋北侧有外飘窗,为南北通透,且沙盘模型也标明有外飘窗。为此,方先生还提交了与房地产销售公司销售人员的谈话录音。方先生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销售公司在自己房屋北侧开启外飘窗。

    房地产开发公司称,购房合同平面图中标明的房屋北侧没有外飘窗,房屋设计单位也证明房屋在设计时就没有外飘窗,如开窗将对整栋楼房主体结构产生影响;销售人员的口头允诺与房屋平面图相矛盾时,应以书面合同为准。故请求法院驳回方先生诉讼请求。

    房地产销售公司称,合同签约双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方先生,自己只是受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进行销售,故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北侧没有外飘窗。请求驳回方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房地产开发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销售公司受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并以其名义对外签订售房合同,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根据方先生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与销售人员的谈话录音可以得知,房地产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前,向买受人承诺房屋北侧应有外飘窗,且在售楼处的沙盘模型上也有标示。就此问题,法院提示房地产销售公司提交售楼时的沙盘模型或相应的图文资料,以及可由其公司销售人员到庭对此事作出说明,但房地产销售公司表示没有相应模型及资料,公司销售人员也不能到庭进行说明。基于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应认定购房人所述情况属实,但考虑到在双方所签购房合同中,并未对外飘窗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故纠纷的发生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又由于增加外飘窗会对楼房主体结构产生影响,故根据客观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补偿购房人5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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