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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盖摔伤人 市政管理处担责70%
作者:简强   发布时间:2005-05-09 09:22:10


    因下水道井盖凸起与道路形成坑漕,付女士在骑车路过此地时不慎摔伤,在与负责市政设施管理的部门就赔偿一事协商无果后,付女士将江西省新余市市政管理工程处告上法庭。日前,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担责70%,赔偿付女士各种损失3.1万余元。

    2004年10月16日早7时许,付女士骑自行车去买早点,行至新余市市政府二大院门前时,因该道路一下水道井盖凸起而与道路形成一坑漕,付女士不慎摔伤左膑骨(后经鉴定为伤残九级)。事后,负责市政设施管理的新余市市政管理工程处虽对该道路进行了修复,但就赔偿一事与付女士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付女士只得将新余市市政管理工程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5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余市市政府门前道路属被告新余市市政管理工程处养护和管理,该坑漕在原告损害事实发生前确实存在,且被告亦未设置警告标志以提醒路人,属被告不作为,具有违法性,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一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骑自行车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故判决被告新余市市政管理工程处负有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赔偿付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1850元,其余部分由付女士自行承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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