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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心脏骤停 家属状告"120"未出诊被驳
作者:樊斯坦 龚慧   发布时间:2005-06-11 09:37:30


    患者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其丈夫以“120”未能及时出诊,且抢救过程中违反了诊疗规范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6月8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死者家属拨打“120”电话时没有告知其家庭住址导致“120”没能出车,李琴的死亡与被告医院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6月25日早晨7点零5分,李琴在家中寝室里突然晕倒,其父亲便拨打"120"急救电话。由于李琴父亲未告知其家庭住址,医院值班工作人员以为是骚扰电话,就没有通知救护车出车,李琴的丈夫和父亲只好请邻居帮忙一起将李琴送往竹山县医院。到达医院一分钟左右,值班护士打开急救室门,并对李琴进行检查。此时,李琴已深度昏迷,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血压已无法测量,呼吸心脏停止,被值班医师诊断为心脏骤停。经过心肺复苏抢救措施无效后,李琴于7时15分被宣布死亡。

    李琴被安葬后,其丈夫侯金玉认为医院在"120"急救电话后未及时出车,并且在抢救过程中违反了诊疗规范,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了李琴的死亡,遂于2004年12月8日将竹山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各项损失261360元的30%,即7.8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竹山县医院认为,此事发生时竹山县尚未建立"120"急救体系,“未履行120急救义务”不属于医疗纠纷范畴,现行法律法规也无明文规定"120"急救指挥中心的行政职权,并且医院在对患者抢救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规范,所以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拨打"120"急救电话未说明具体所在地,导致被告单位未出车,且此事发生时被告尚未建立"120"医疗急救体中心。另外,在呼救地址清楚的情况下,医院规定5分钟内出车,而李琴患的是心脏骤停,应在4分钟内进行心肺复苏,否则心室颤动发生后,患者将在4--6分钟内发生不可逆性脑损害,随后过渡到生物学死亡,按照出车时间的规定,加上途中时间,被告即使出车也无法挽回死者李琴的生命。所以,法院认为李琴的死亡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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