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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处理未如愿 抬尸索赔反赔偿
作者:许兵兵 吴晓燕   发布时间:2005-06-13 08:55:18


    日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抬尸体到人家中索赔引起的侵权案宣判,死者韩贯军的家人韩葡萄等五人被判赔偿徐立新等四原告财产损失费304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徐立新系孟津县麻屯镇立新水泥制品厂厂长,2004年8月9日,韩贯军到立新水泥制品厂干活。同月11日晚8时许,韩贯军等人在移动挤压机时忘关电闸,导致韩贯军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徐立新和韩贯军的家人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韩贯军的家人便将韩贯军尸体抬进厂内徐立新的住室,放置在屋内床上。后孟津县公安局、麻屯镇政府、孟津殡仪馆联合行动将韩贯军的尸体运到孟津殡仪馆,并清理现场,将被尸体污染的物品销毁。根据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孟价鉴字(2005)049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证的价格,徐立新家被污染销毁的物品总价值为30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贯军在孟津县麻屯镇立新水泥制品厂干活期间触电身亡,在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其家人不能理智对待,采取过激行为,将韩贯军的尸体抬入厂区原告徐立新家住室内,放置在床上,五被告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原告徐立新全家的正常生活,并造成徐立新家部分物品被污染销毁,给四原告财产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创伤,五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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