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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饭店摔伤 餐馆尽安保义务免责
作者:范红萍   发布时间:2005-07-06 16:02:06


    王先生在饭店就餐过程中,在方便后走出餐厅卫生间时摔倒致伤,王先生认为自己摔倒的原因是餐厅地面湿滑,于是将餐厅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餐馆卫生间铺有防滑地垫,立有防滑警示牌,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王先生与昔日同窗好友共四人前往石景山区一家餐馆就餐,由于相聚不易,四人饮酒不少。大约晚10时30分左右,就餐完毕后,王先生前往餐厅内卫生间方便,在走出卫生间门口处时摔倒并致伤。王先生由于右内踝、后踝、腓骨下段骨折,右胫距关节脱位,在石景山医院住院治疗21天,实际支出医疗费7447.57元,且仍在后续治疗中。

    王先生认为,餐馆在从事餐饮服务工作过程中,没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向顾客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由于餐厅地面湿滑造成自己滑倒摔伤的后果。2004年5月,王先生将餐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餐馆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6万元。餐馆辩称餐馆卫生间铺有防滑地垫,立有醒目的“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餐馆服务场所提供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在注意和提示义务的履行上,顾客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最终还要靠个人注意和保障,而不应无限加大餐馆服务场所的责任。本案诉争餐馆卫生间内铺有防滑地垫,立有提示防滑警示牌,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必要的注意和提示义务。而且同上卫生间的人,只有王先生一人摔倒,说明王先生个人注意不够,不能排除其个人酒后身体和行动控制能力下降导致摔倒受伤的可能。据此,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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