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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龄童家中熟睡被狗咬破相
狗的主人赔偿1.54万余元
作者:刘牡丹   发布时间:2005-07-14 15:07:04


    3岁的孩童张某在家中睡觉时,被外来的一条狗咬伤脸部遭到毁容,日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狗的主人王某赔偿受害孩童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54万余元。

    2004年4月18日14时许,张某的祖母将其放在自家床上睡觉,在张某熟睡时,不知从哪窜进一条黄色母狗,将张某脸部咬伤。经张某本人及其祖母和同村人指认,该狗系同村王某家所饲养。当天下午,王某在得知此事后即将自家黄色母狗打死。经鉴定,张某的脸部因毁容所致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事发后,张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但王某认为自己并未看到是自家的狗咬伤张某,坚决不同意赔偿。张某遂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费等共计2.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明知狗存在攻击性和危险性,却并未妥善看管,造成年幼的原告被咬伤,且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张某遭受的损害后果理应由王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的身体功能并未受到伤害,其伤残是基于毁容而确定的,其诉请的精神损害费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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