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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公安局违背程序作出处罚决定被撤销
作者:刘建宇   发布时间:2005-08-23 11:27:11


    8月1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判撤销。

    登封市公安局以王志勋殴打李三妮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之规定,于3月14日作出行政拘留王志勋十日的登公(君)决字(2005)第01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王志勋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了被告登封市公安局的政处罚决定。王志勋仍不服,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公安局依据的鉴定结论作出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

    登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登封市公安局是在2005年3月1日接到报案后立案,但受害人李三妮的法医检验证明书却是在受理该案件前的2月27日作出的,该鉴定严重违背了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即应当接案后再委托鉴定部门作出鉴定的程序。因此被告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法院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撤销被告登封市公安局2005年3月14日作出的登公(君)决字(2005)第016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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