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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滞纳金映出法律
作者:范静   发布时间:2005-10-24 08:58:11


    “不是不交钱,而是要交得明白”,原被告双方在达成和解后,原告象征性的补交了一元钱的滞纳金。10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由拒交供暖费引发的“明白案”。

    两名业主石女士、刘先生认为小区供暖公司不具备供暖资质而一直未交2004至2005年度的供暖费。因此,供暖公司即金房公司将两名业主告到法院,要求两位业主补交供暖费共计9000余元,并按照相关规定每天交纳2%的滞纳金,故两位业主合计另需交纳3万余元的滞纳金。

    庭审过程中,双方辩论焦点集中在金房公司是否具备起诉业主的主体资格上。“双方没有签订供暖合同,何来滞纳金,”石女士称,自己并不是不交供暖费,只是对金房公司的供暖资格存在疑问,因为金房公司并没有和业主签订供暖合同。

    金房公司代理人则称,他们只是想找个中间人,督促业主交纳供暖费;两业主表示:“不是不交钱,而是要交得明白。”

    法庭征求意见时,双方表示愿意进行调解。法庭提出两个调解方案,一是业主补交供暖费,不交滞纳金,但负担相应诉讼费;一是补交供暖费,象征性交纳1元滞纳金,由金房公司负担700元诉讼费。两业主接受了后一个调解方案。至此,原被告双方明明白白的结束了这场纠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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