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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枯树伤人案责任单位被判赔偿30万
作者:张嬿   发布时间:2005-11-07 14:55:30


    被枯树砸伤的王瑞萍,在法庭上哭诉:“只要还我健康,我宁愿不要一分钱。”然而,她的健康永远没有人能还回来,但法律却还她一个公道。

    今年31岁的王瑞萍,是甘肃天水市麦积区石佛乡东石村村民,在兰州打工为生。2004年7月22 日下午,在上班途经兰州红泥沟时,她被路旁一棵突然折断的枯树砸晕。后在路人帮助下,她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王瑞萍的伤残等级为三级。被砸伤后,王瑞萍将与枯树有关的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局、兰州市园林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办事处共同诉上法院。

    王瑞萍在一审获赔25万元后,不服上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城建局和五泉街道办事处在事故前已发现涉案枯树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原告致残。因此,两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兰州市城建局和兰州市五泉街道办事处共同赔偿原告王瑞萍各项损失共计30多万元。被二审法院认定免责的另一被告兰州市园林局则表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该单位愿对王瑞萍给予经济救助。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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