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少年在高压线"禁区"致残 铁路局补偿5万
作者:周志刚 马淑华   发布时间:2005-11-08 14:13:40


    11岁的少年陈某因贪玩,擅自进入铁路部门禁止行人通过的高压线“禁区”,造成手、足以及其他部位严重烧伤,致残。11月7日,经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成都铁路局一次性补偿原告陈某人民币5万元。

    2004年9月10日19时30分许,陈某在米易火车站北头约1200米左右处的一个高架渡槽桥头玩耍时,擅自进入铁路部门设置符合接触网高压线有关安全规定的“禁区”。由于有一树枝掉在高架渡槽下输电线上,恰好与高架渡槽相连,造成输电中的电通过高架渡槽传往周围的地上而短路,致使陈某的手、足以及其他部位严重烧伤,致残。

    法院认为,本案的损害后果是由于原告陈某擅自进入行人不能通过的高架渡槽所造成。原告陈某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监护不力,安全教育不够,应当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