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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公安局擅自扣车伤人被判赔偿
作者:龚清明   发布时间:2005-12-08 11:05:54


    重庆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两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时,造成一男子受伤。日前,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巫山公安局赔偿原告郝德应损失3067.36元。

    法院查明,2005年5月21日7时许,原告郝德应驾驶两轮摩托车,带着两名学生从巫山县城向两坪乡方向行驶,行至县肉联厂冷库处,遇被告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两名工作人员检查。因原告仅出示摩托车培训费收据无摩托车驾驶证,被告工作人员决定扣车,原告不从,双方发生争执,抓扭,致原告受伤,其伤情经巫山县司法鉴定所验伤并指定到巫山县医院门诊治疗12天。原告郝德应在巫山县医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2001.40元,后到巫山县巫峡镇永康药店医疗,花去医疗费4621.10元。

    事后,被告于2005年6月13日对原告无证驾驶摩托车作出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原告申请复议,重庆市公安局于8月10日以原处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被告的处罚,限1个月内重新查处。原告郝德应于2005年7月7日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递交赔偿申请书,被告在两个月内未作答复,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等费用1555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时,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告郝德应理应接受管理,配合检查。但被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原告身体和财产造成了损害,原告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故判决由被告巫山县公安局赔偿原告郝德应医疗费2001.4元,误工费765.96元,摩托车修理费300元,合计3067.36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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