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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被冒领 邮局担责任
作者:王洪 张琦 白兴杰   发布时间:2006-02-05 15:26:58


    杨某的儿子给她寄了1000元钱,却被他人从邮局领走,为此,杨某将邮政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认定襄樊市襄阳区邮政局工作存在差错,赔偿原告杨某1000元。

    襄阳区邮政局称,该款是被杨某的丈夫路某领走的,并出具了省高院司法技术处的笔迹鉴定。该鉴定认定汇款通知单上的签名是路某所写。襄阳区法院依此判处该款被路某领走,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判决,上诉到襄樊中院。襄樊中院委托襄樊刑警支队对邮政局取款登记簿上的手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定手印上的指纹不是路某所留。

    襄樊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收款人领取汇款,应向邮政企业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据上盖章签名。代收人代收邮件或汇款时,应交验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签名接收。本案中,襄阳区邮政局未依照程序规定审查代收人有效证件,造成汇款领取时出现差错,故判决邮政局赔偿杨某1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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