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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当作醉酒治 医院过错赔偿
作者:周源 发布时间:2006-03-09 09:21:00
患者因车祸引起颅脑损伤,但尚未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的医师在单独救治患者,却把患者当成醉酒进行洗胃处理,后患者死亡。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王某、吴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12万余元。
2003年11月12日晚,两原告之子因车祸昏迷被送入被告医院救治,接诊医生见患者口吐胃内容物,有浓厚酒味,体表无外伤,误认为醉酒患者,进行了洗胃处理。十多分钟后,因患者双侧瞳孔较前扩大,医生于是停止洗胃。经脑外科医生会诊检查,确诊为颅脑损伤,并建议立即开颅手术。两原告得知后,将患者转院治疗,当月15日患者死亡。 该案经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患者之死是严重颅脑损伤所致,医院洗胃处理措施欠妥,但不是致死原因,接诊医生当时尚未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疏于考虑忽视了脑外伤情况,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过错明显,尽管本案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被告仍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原告部分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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