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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上踹一脚 换来罚金一万元
作者:张辉 潘涛   发布时间:2006-03-17 14:52:15


    厉某深夜取款时,ATM机未能提供现金,恼怒之下他将ATM机的显示器和保护屏踹碎后逃离。3月17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厉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2005年12月28日23时许,厉某到日照市商业银行黄海一路支行的自动取款机(ATM机)上取款,但ATM机仅打印出了收据,未出现金。厉某因取款未果恼羞成怒,环顾四周无人,就用脚将ATM机的显示器和保护屏踹碎后逃离,后被查获。经价值认定,ATM机的损失为1.93万元。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厉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其亲属积极为其交纳罚金,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厉某罚金一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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