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妻子流产不足半年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
作者:周军   发布时间:2006-04-20 17:06:15


    因觉得与妻子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丈夫叶某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4月19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为由,作出驳回原告叶某起诉的裁定。

    原告叶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1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6月生育一子。因婚前双方了解不深,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月23日,叶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

    在诉讼中,原告周某向法庭提供了2006年1月13日在701厂医院检查时发现已怀孕,并于2006年1月15日在弋阳县人民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于被告周某于1月15日做了中止妊娠手术,尚未满6个月,故原告叶某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离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