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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阮玲玉》导演沈悦被告失职违约
作者:石岩   发布时间:2006-07-24 08:48:31


    近日,长篇电视剧《阮玲玉》的投资方北京星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剧导演沈悦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导演违约,给投资方造成财产损失。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长篇电视剧《阮玲玉》的投资方北京星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称,《阮玲玉》一剧原本由夏钢担任导演,后来夏钢导演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此时经常来探望的沈悦表示希望能担任此剧导演。夏钢导演离职时已经完成拍摄前的筹备和部分拍摄工作。经与制片人协商,同意沈悦试拍三天。鉴于沈悦表现积极,原告提出签订全程(包括拍摄和后期制作)1万元每集的合同,沈悦表示同意,并且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然而,当原告准备好合同要求沈悦签订时,沈悦却提出因为其另有合同在身,所以不能签订合同。在拍摄过程中,沈悦多次迟到、旷工,并多次删减戏,造成演员难以把握人物,无法全力投入工作,给该剧的艺术质量带来很大损失。

    拍摄结束后,被告要求将片酬提高到每集3万元,遭到原告拒绝后,被告即拒绝剪接。由于沈悦拒绝到剪辑间,导致该期间原告一直租用剪辑间但却没有使用。无奈,原告只得另行聘请了剪辑师。然而在剪接过程中,由于沈悦删减戏量,导致拍摄素材带和剧本无法对应,为此,原告又不得不另行聘请导演完成制作。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原告租用剪辑间的费用损失、另聘剪接师和导演的费用损失,并且造成时间上的延误,致使电视剧的拍摄、审查、播出拖延,给投资方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被告作为导演,可以预见该部分损失属于投资方可预见的收益,因此这部分预期收益应当由被告赔偿。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原告另行聘请剪接师的额外费用2万元、后期制作费5.4万元,因其违约造成原告另行聘请导演的额外费用2万元,以及已经造成影片延误给原告带来的收益损失(仅差旅费就达67350.03元)。

    据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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