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先人墙砸坏活人房 坟山管理人赔偿
作者:梁春安   发布时间:2006-08-09 15:37:44


    粱某为了本家族的先人能够“安居”,自已也能从中承受庇荫,不惜钱财为先人的坟墓建造了一幅高达数米的石墙。然而一场大雨过后,石墙崩塌致他人房屋倒塌及财物毁损,梁某也因此惹来了一场官司。8月2日,梁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受损方4485元。

    2005年3月间,梁某为了保护其家族的坟山,雇请民工建造一段数米高的石墙,于同年3月底完工。同年6月4日,坟山的石墙因连降大雨发生崩塌,推塌了坟旁梁某某的3间房屋,损坏了屋里的电视机、电话机等财物。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的意见分歧大,调解未果。梁某某遂于2006年4月18日起诉到法院,请求梁某赔偿财产损失127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坟山崩塌造成损害的后果应由坟山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承担管理不善的法律责任。梁某虽不是坟山的所有人,只是坟山所葬人的旁系亲属,但因所葬人无直系亲人后,坟山一直是由梁某管理,崩塌的石墙也是由梁某出钱雇人建造,应认定梁某是坟山的管理人,梁某对此应承担对坟山管理不善的法律责任。梁某某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但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应按委托的中介评估的数额进行赔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