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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童体育课受伤 父母告学校赔偿
作者: 刘新 崔文生   发布时间:2007-01-25 16:48:25


    因学校老师擅自离岗、不尽职责,导致学生摔伤,家长要求学校赔偿而起诉。1月24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受理此案了。

    十岁的小涵是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学四年级二班的一名小学生。2005年9月26日上午,小涵正在上体育课,由于正在安装健身器材,随处可见零散的器件,而正值上课期间,体育老师却不知去向,孩子们就自行玩耍起来。一个不小心,小涵重重的摔在了器材旁。小涵由于剧烈的疼痛大哭不止,但当时却没有一名老师在场,同学们赶快找到班主任,最终小涵被班主任送往了房山区第一医院治疗。

    经诊断,小涵为“左肱骨外侧裸骨折”,需要立即手术治疗。术后住院15天,医生告知该骨折导致小涵左臂骨骼发育异常等并发症,出院医嘱仍需继续观察治疗。直至2006年3月23日,小涵在房山第一医院进行术后复查,经放射影象检查报告“未见明显骨折线,左肘关节对应关系正常”。

    出院后,小涵的家长多次找到学校领导要求解决,但校方仅作出了所谓的处理意见,并未支付任何费用。面对小涵家长的要求,校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任何费用。

    现在,小涵的左臂仍留有很深的疤痕。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小涵的父母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105.1元、护理费38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200元,计10467.1元;被告赔偿原告舞蹈辅导班学费760元;被告赔偿原告及其家长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16227.1元。因手术留有的伤疤可能需要二次手术,故原告保留该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

    目前,城关法庭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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