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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耕牛引发连环案 "盗贼"父亲告赢丢牛人
作者:周军 张素红 发布时间:2007-03-01 16:49:11
继江西省弋阳县公安局违法没收耕牛失主叶年伏3.1万元,叶年伏将弋阳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胜诉后,“盗贼”的父亲叶六才又状告耕牛失主叶年伏,要求确认叶六才与叶年伏之间的口头赔偿协议无效,叶年伏返还3.1万元。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案件,一审判令被告叶年伏所得3.1万元,扣除耕牛损失1万元,被告叶年伏实际应返还原告2.1万元。 2005年农历10月份,叶年伏家耕牛被盗,经多方打听,找到耕牛可能被卖到浙江省金华市牲畜市场的线索,于是急速打的赶到金华。金华市牲畜市场证实,同村叶冬平于2005年11月21日上午将一头母水牛运到市场出售。叶冬平的父亲原告叶六才得知后就请村书记、会计等干部到场,协商赔偿叶年伏耕牛的损失事宜。开始,叶年伏所谈费用较高,叶六才要求降低,最后双方谈妥3.1万元,便私了。之后,叶六才付了3.1万元给叶年伏。 2005年12月5日,弋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以叶年伏犯有敲诈勒索罪的嫌疑为由,对叶年伏进行调查,并没收了该笔款项。2006年1月5日,叶年伏在弋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拿到该大队2005年12月12日出具的28000元的罚没现金专用收据,弋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余款3000元作为耕牛损失欲退还给叶年伏,叶年伏未同意领取,并于2006年元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弋阳县公安局以叶年伏敲诈勒索嫌疑,没收叶年伏的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程序上也违法,属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因此,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确认弋阳县公安局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由弋阳县公安局返还叶年伏人民币3.1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006年3月28日,原告叶六才以被告叶年伏所得3.1万元系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认为所得3.1万元,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达成的协议,因此属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被告叶年伏认为,双方所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原告叶六才主动提出的,应合法有效,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所作的行政判决。法院执行庭根据其申请已执行了行政判决书的判决。在诉讼中,原告叶六才对此笔款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将3.1万元执行款暂时扣押于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因盗牛案公安机关一直未侦破,为慎重处理此案,法院裁定中止案件审理。在中止期间,也召集双方协商以化解双方矛盾,原告就赔偿一事未明确提出异议,最后因赔偿数额相差太大,双方协商未成。 法院认为,有关盗窃的事实属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范围,对该事实的认定必须经公安机关侦破,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认定,方可认定。目前被告虽未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原告之子盗牛的事实,但就赔偿事宜双方协议的过程中来看,赔偿被告合理的费用系原告主动追求的结果,根据耕牛的价值及被告寻牛的费用损失等情况,损失确定为1万元较为妥当。但协议内容中原告赔偿耕牛损失3.1万元的数额则并非原告完全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该赔偿是附条件的,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前提,且赔偿数额过高,显失公平,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3.1万元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 被告叶年伏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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