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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身份证办龙卡 消磁卡"卡"住持卡人
作者:樊斯坦 王洪 王卫华 发布时间:2007-03-02 15:06:28
张明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户名虽不是张明,但银行卡一直由他使用、保管。可当这张银行卡消磁后,张明要求恢复银行卡的功能并取出余款时,却遭到银行方面的拒绝。3月2日,笔者从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场官司打下来,张明都得到了相同的答案:张明无权再使用此卡,也不能取出卡中的现金。
2003年10月15日,张明的妻子和其朋友刘东一起到建行襄樊火车站支行用刘东的身份证为丈夫办理了龙卡开户业务。龙卡办好后,张明便开始用此卡办理各种业务。 2005年6月,张明用此卡到火车站建行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该卡已消磁,不能取款。张明遂要求银行恢复卡的功能并取出存款。 因银行规定,恢复卡的功能须由龙卡所有者持身份证件亲自到场办理,工作人员告知张明,其无权要求恢复卡的功能,更不能取出卡里钱款。 张明不服,声称此卡自办理以来,一直由自己持有并多次用此卡存取款。该卡名为刘东所有,但卡里的钱实际上归自己所有。当时,刘东已离开襄樊多年,张明多方打听,一直无法联系到刘东。 张明多次找到银行要求解决,银行坚持要刘东亲自来办理,双方产生纠纷。 2006年4月,火车站建行将张明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张明无权主张对刘东账户的所有权。张明以火车站建行办卡时违反规定向法院提起反讼,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纠正和恢复储户正常业务关系,并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因储户开户申请填写的户名是刘东,预留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刘东的,故火车站建行依此户名设置为刘东并无过错,该卡的合法所有人系刘东。银行要求刘东到场办理恢复卡功能的业务,符合银行的规章。 本案中,张明要求恢复卡的功能,就必须按银行规定由刘东到场办理。张明取不到钱是因为其对该“龙卡”没有合法所有权,而非银行违反了开户规定。张明无权主张对刘东帐户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明无权主张对该卡的权利,并驳回了张明的反诉请求。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驳回张明的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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