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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公司被指人为缩短保险期限
作者:石岩   发布时间:2007-03-06 13:46:27


    本以为自己公司的车辆投了车辆保险便有了安全保障,却意外地被保险公司以超过保险期限为由拒赔,近日,北京新锐天空广告有限公司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赔偿车辆被盗损失16.42万余元。

    原告新锐天空广告公司起诉称,2005年1月25日,原告公司对新购的一辆广州雅阁轿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包括全车盗抢险在内的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1月25日0时至2006年1月25日0时。去年年初,因该车辆保险即将到期,原告公司缴纳了保费,在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办理了续保手续。

    今年1月18日,原告公司的车辆停放在西城区新风街附近,19日下午发现该车辆丢失。于是,原告公司向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申请理赔,但是该公司却以超过保险期限为由拒赔。此时,原告公司才注意到,在原告公司办理续保手续时,保险期限本应自2006年1月25日0时起算,但是太平保险朝阳支公司却人为缩短了保险期限,将保险期限写成2006年1月17日0时至2007年1月17日0时。而原告公司恰巧在缩短后的保险期限届满的次日,发生了车辆丢失。

    原告公司认为,太平洋保险朝阳支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车辆被盗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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