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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制定"霸王条款"被判败诉
作者: 严剑漪 发布时间:2007-03-07 14:17:32
卫先生将自己的高尔夫球场会员证以1.3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许先生,可经营高尔夫球场的俱乐部公司却表示,是否批准转让会员资格的权利在于俱乐部,会员证私下转让不被承认。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俱乐部公司返还原告卫先生购买会员证款1.1万美元。
2003年11月,澳大利亚籍卫先生花费了1.1万美元购买了上海浦东一家高尔夫俱乐部的商务会员会籍。根据《商务会员权益》第8条的规定,会员不得退会,但可继承;第9条规定,会员可有一次转让的权益,转让费一次性收取2500美元。2005年11月,卫先生与许先生签订协议,将会员资格以13000美元的价格转让给许先生。但是,当卫先生将有关资料递交给俱乐部,要求俱乐部书面确认转让行为时,俱乐部却一直拒绝做出任何书面的答复。“规定可以转让会员资格,俱乐部只需要确认即可,为什么迟迟不予确认?”卫先生十分纳闷,在久等无果的情况下,卫先生以俱乐部的行为侵犯其会员权利为由,诉讼到浦东法院,要求解除与俱乐部的合同,并要求俱乐部退还其会籍费11000美元。 俱乐部却表示,去年一家集团公司接管了俱乐部,在对会籍进行清理后,没有找到卫先生支付会籍费的记录,却没有因此拒绝卫先生使用球场。卫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俱乐部不批准转让会员资格,但是否批准转让会员资格,是俱乐部的权利。俱乐部不同意卫先生的诉讼请求。 《商务会员权益》中规定的会员可有一次转让的权益,转让是否需要俱乐部批准?针对这一双方争议焦点,俱乐部表示,在《个人会籍转让申请》中既然规定了“本人理解会籍转让必须经会员理事会的批准”,那么审批会籍转让当然是俱乐部的权利。但法院对这一观点不予认同。法院认为,从字面理解,审批会籍转让的是“俱乐部理事会”,“俱乐部”和“俱乐部理事会”不是同一主体。其次,该《个人会籍转让申请》中的条款明显限制会员转让权益,却没有在《个人商务会员证购买协议》和《商务会员权益》中予以明确规定。再次,《个人会籍转让申请》是卫先生申请会籍转让时由俱乐部提供的印制的申请表格,条款未经双方同意,所以该条款对卫先生没有约束力。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卫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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