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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河酒业被指欠1581万赞助费
作者:闫飞   发布时间:2007-03-16 09:57:07


    日前,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将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赞助费,并停止侵权行为。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诉称,2002年4月,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与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签订赞助协议。双方约定,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作为中国足球协会“CFA中国之队”(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CFA管理的中国国家足球队,包括男子成人队、男子奥林匹克队、女子国家队等)2002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的指定赞助商,在协议期内享有使用中国之队称号、标志、吉祥物和合成标志等进行宣传和销售等权益。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每年向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提供490万元的赞助,其中410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余80万元以实物形式支付。

    但至协议到期,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仅支付287万元现金赞助费及价值91.86万余的实物赞助,尚欠1353万元现金赞助费及价值228.14万元的实物赞助未给付。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过后,被告仍在使用、销售和发放含有“中国之队”标志和吉祥物的产品、包装、纪念品、促销品、宣传材料等。因此,原告请求判令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1353万元赞助费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折价228.14万元的赞助实物;停止使用、销售和发放带有与“中国之队”有关标志和吉祥物的产品、包装、纪念品、促销品、宣传材料或其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支付自2006年10月1日至实际停止使用、销售和发放期间的特别批准费100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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