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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安装防盗门 办"好事"反成被告
作者:朱薇   发布时间:2007-03-20 15:51:50


    研究院未经搂主同意,在其管理的小区内安装楼宇防盗门,结果被楼主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曾某诉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要求拆除已安装的防盗门,退还安装费用的民事案件。

    原告曾英诉称,自己居住的小区属于工程设计研究院管理。2006年10月中旬,被告研究院在未征得原告意见的情况下,在单元楼门自行安装了家用防盗门。

    原告认为,被告安装防盗门的行为事前没有同自己协商,这违反了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住宅秋季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同时,原告认为已安装的防盗门属于家用防盗门,不适合作楼宇防盗门使用,因此要求被告拆除已装的防盗门,返还安装费用。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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