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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航空套票如期出行 改期加价不违法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7-03-23 15:39:03
张某夫妇购买飞往国外的航空套票后,因故未能同行,结果被航空公司另外收取了3200元。为此,张某夫妇将航空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退回另外加价收取的3200元。3月23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市民张某夫妇状告上海冠华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华公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9月13日,张某夫妇向冠华公司购买上海飞往澳大利亚布里斯班的航空套票两张。次日,冠华公司向张某夫妇发出于9月19日出行的电子客票预定行程单,该行程单的内容包含张某夫妇姓名、电脑定座编号、航空公司编号及该机起降时间等内容。9月19日,因自身原因,张某夫妇只一人独自准时登机,另行支付了500元费用。9月21日,张某根据冠华公司的要求,再支付了机票差价2700元后,于9月23日飞往澳大利亚。 2006年12月27日,张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冠华公司退回所收取的加价机票费用3200元。他们在诉称中陈述,当时因急于要成行,则按冠华公司要求另行支付了3200元。但在购买机票时,冠华公司承诺“购票人(原告)如日程变化无条件有权延迟”。这样,冠华公司另外收费就违反了先前承诺。张某夫妇还向法院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内容记载,张某夫妇向冠华公司购买上海前往布里斯班SM56Q、N3NNBH机票,购票人如因日程变化无条件有权延迟;如因航空公司原因,引起购票人不能按时启(起)程,冠华公司无条件如数退还机票款。落款日期是2006年9月13日,承诺人是冠华公司员工王某某。 法庭上,冠华公司辩称,张某夫妇购买的是9月19日上海飞往布里斯班套票,属两人同去同回特价票。登机当日,张某护照出问题导致无法成行。按航空公司规定套票分拆应另加费用,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在张某本身。冠华公司表示不认可张某的诉请。冠华公司还强调,张某在法庭上出具的承诺书落款日期9月13日,属张某事后添加的。承诺日应在9月19日,因为在9月13日当时,还不知道具体的航班日程。对该承诺书,冠华公司认为,购票人如因日程变化无条件有权延迟,特定所指的是,在延迟问题上可以无条件。 法院认为,从冠华公司发给张某夫妇电子客票来看,张某夫妇所购买的飞机票属于套票,同去同回是公众一般都能明白和知晓的常识,也是航空公司通行的做法。从冠华公司对张某作出的承诺而言,购票人如因日程变化对无条件有权延迟的理解,冠华公司的解释更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承诺书上的“购票人”是指双双两个人,若需延迟也应两人同时延迟,而不应该分拆在不同日期搭乘飞机。最终导致张某不能按原定期限成行,原因在张某自己,与冠华公司承诺免责条件不符,遂判决对张某夫妇败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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