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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赠品丰厚 逾期付款黄金"溜走"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03-28 16:14:16


    林先生抵不住购房送黄金的诱惑,出巨资购下“上海康城”一套住房。由于没有取得黄金赠品,便把开发商告上法庭。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林先生逾期付款为由,驳回林先生索取价值1万元的黄金等诉请。

    协和公司系“上海康城”小区的开发商。2004年11月,公司在媒体上刊载“上海康城海岛名宅”住房销售广告:现提前推出全新一期单元,先登记先选房;认购者获珍贵钻石。约定时间内支付楼价20%或以上,签署预售合同及按揭合同可获钻戒一枚;约定时间内支付全部楼价可获价值1万元黄金(2房)。

    于是,林先生以总价为624,073元认购了2房商品房1套。并获得了钻戒和项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2004年12月8日前,林先生以现金方式支付房价款125,073元,已支付定金8,000元,可冲抵房价款;2005年1月8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房价款10万元。另外,林先生在1月23日前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39.9万元。

    签约后,林先生按约支付房款23.5万元,余款39.9万元由林先生至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但后因林先生单位出具的月收入金额低,不符合贷款条件,银行对此不予受理。林先生便于2005年6月8日重新至上海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同年6月28日,银行向被告发放了上述贷款。至此,林先生至协和公司索取“约定“的黄金,遭拒。林先生遂诉诸法院,提出要求判令协和公司交付价值1万元的黄金等诉请。

    协和公司称林先生因贷款逾期未按时支付房款,不符合赠送黄金的条件,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协和公司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明确具体,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但本案中,协和公司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林先生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房款。他虽在第二次至银行办理贷款成功,但时间已逾期。由此可以看出,林先生首次办理贷款不成系自身原因造成。林先生对因此可能发生逾期贷款的情形应有所预见,其应即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按时补足房款,履行付款义务。由于逾期办理贷款,致公司于约定时间过后的5个月才收到林先生的该笔贷款。因此,林先生诉求1万元黄金并补足差价之诉请,不符合约定,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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