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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帖自述被骗经过 百度贴吧不担侵权责任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7-04-02 17:05:05


    网友发帖自述被某论文考研网诈骗1000元,并公布了被其称之为网络骗子的潘某某的真实姓名和电话。为此,潘某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百度网站的经营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终审宣判。一中院以百度公司在经营百度网站过程中并不存在对潘某某的侵权故意或过失为由,终审驳回了潘某某要求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一千四百八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七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6年9月,潘某某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称百度公司于2005年7月4日在其经营的百度网站的律师和社会贴吧内,张贴了4篇歪曲事实、严重侮辱潘某某人格的帖子,帖子中诬蔑其为骗子,并公布了其真实姓名、电话和网络联系方式。潘某某称,帖子发表后,其每天都会接到多个电话、邮件及留言,被许多不明真相的人质问、指责和谩骂。潘某某认为,百度公司疏于管理,对侵权帖子不加审核,严重侵犯其名誉权,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百度贴吧的律师吧和社会吧中,发现有题目为《被“某某某论文考研网”诈骗1000元,该怎么办?》、《大家都来给骗子们曝光!》、《被“某某某论文考研网”诈骗者快报案!》、《缉拿网络骗子!》的四篇帖子,发布时间均为2005年7月4日。四篇帖子的内容大致相同,并公布了潘某某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百度公司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将上述四篇帖子删除。

    根据企业电子档案查询结果显示,潘某某系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百度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潘某某和其所在公司从事网上论文交易。

    百度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百度贴吧协议”和“贴吧投诉吧规则”,规定凡是注册用户和浏览用户均为贴吧用户,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力,但同时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于任何人都不能进行侮辱、谩骂及人身攻击等。“百度贴吧协议”和“贴吧投诉吧规则”中还注明,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投诉可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形式寄至贴吧投诉组。凡出现发表谩骂、包含人身攻击的文章,贴吧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

    一中院认为,百度公司“百度贴吧协议”规定,凡出现发表谩骂、包含人身攻击的文章,贴吧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诉争帖子系百度公司发表,应推定系百度贴吧用户所为。诉争帖子以自述方式描述被诈骗1000元,并以此为基础对论文考研网和潘某某做出负面评价,同时征求解决方法。百度公司作为网络经营者,对诉争帖子内容的真伪进行判断,显然超出了其应具备的审查能力,故诉争帖子尚不属于“百度贴吧协议”中规定的可由网络经营者径行删除的文章,且潘某某也未依“贴吧投诉吧规则”提出权利主张。因此,百度公司在经营百度网站过程中并不存在对潘某某的侵权故意或过失。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潘某某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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